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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萤石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阅读次数:307 发布时间:2024-03-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近年来,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萤石矿市场需求旺盛,价格屡创历史新高,部分矿山企业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违法违规生产,叠加萤石矿山普遍存在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围岩条件差、水害严重等固有风险,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为切实解决萤石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有效防控重大安全风险,动态清零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稳步推动矿山本质安全水平提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萤石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专项整治时间

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

2. 专项整治内容

(一)违法违规开采建设。不按规定履行重大设计变更等“三同时”手续或变更程序不符合要求;安全设施设计内容与现行法规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不一致;矿山生产建设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相符;无证开采、未批先建、以探代采、以建代采、超层越界、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采空区风险管控不到位。地下矿山未按要求查明采空区数量、规模、分布、形态、积水等情况;不按设计的处理方式、时间和标准处理采空区;存在相邻矿山开采的,不按要求留设隔离矿(岩)柱;已封闭、充填处理的采空区,封闭工程、充填体质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等。

(三)防治水措施不落实。地下矿山未查清生产作业区域的导水裂隙带、断层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未查清是否存在承压水、老窑水等风险隐患;不按设计要求配置防排水设施设备或排水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未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在突水危险区域作业,未编制防治水方案,不按设计超前探放水等。

(四)顶板支护管理不严格。地下矿山未查清工程地质条件及类型;未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落实顶板风险管控措施;不按设计支护巷道和采场顶板;断层发育、岩体破碎的采矿作业区,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未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未建立地压在线监测系统等。(五)安全管理和保障能力不足。矿山企业不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不按要求保障安全投入;未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定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按要求保存或更新矿山图纸;不按规定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

3.  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科学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详细摸清辖区内萤石矿山底数,建立萤石矿山基本信息台账;在3月底前,组织辖区内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萤石矿山主要负责人召开座谈会或培训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萤石矿山企业要全面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将台账及自查自改报告按照分级监管原则报送有关应急管理部门。

(二)重点检查阶段(2024年6月至2024年7月)。各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萤石矿山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执法检查计划,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对辖区生产建设萤石矿山开展一轮全覆盖执法检查。国家局各省级局要在7月底前对全国非煤矿山重点县(市、区、旗)以及萤石矿山企业较多的县(市、区、旗)开展一轮督导检查。

(三)“回头看”抽查检查和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8月)。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家局各省级局成立工作组,对辖区内萤石矿山开展“回头看”重点抽查检查,抽查矿山的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国家局各省级局要深入分析萤石矿山存在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和深层次问题,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国家局将不定期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4. 工作要求

(一)强化源头治理。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开展萤石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性、紧迫性,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江西省、河南省等萤石矿山企业较多的省级地区和丰宁县、围场县、翁牛特旗、苏尼特右旗、遂昌县、兴国县、新干县、方城县、栾川县等萤石矿山企业较多、问题隐患突出的县级地区,要制定关闭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三个一批”工作清单持续攻坚,强力推动萤石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稳定向好。

(二)严格监管监察。各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纳入统计、不予处罚;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挂牌督办、跟踪落实、闭环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屡罚不改的,要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曝光通报、联合惩戒等综合措施严格监管执法。国家局各省级局要立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职责定位,加强“督政促企、查企验政”,对专项整治工作搞变通、打折扣、走形式的,严肃约谈有关责任人员。

(三)紧盯重点环节。各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要紧盯萤石矿山复工复产的安全监管,未履行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要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萤石矿山的安全巡查,督促长期停产停建萤石矿山严格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管理措施;要紧盯萤石矿山防汛度汛各项工作,尤其要督促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的矿井在主汛期来临之前,对防排水设施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四)及时梳理总结。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国家局各省级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定期调度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梳理汇总各地经验做法,探索研究制度性措施,并于2024年8月31日前分别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局。

文章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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