萤石矿安全专项整治,重庆一矿山停止生产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阅读次数:247 发布时间:2024-05-15
近日,重庆局组织监察人员对酉阳县宏达矿业公司桂花萤石矿开展专项监察,开启了重庆局萤石矿专项监察活动。
为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萤石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重庆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市萤石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切实推动解决萤石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从开采建设规范、采空区风险管控、防治水措施落实、顶板支护管理、安全管理和保障能力五个大方面开展专项检查,重庆局结合执法计划采取“四不两直”、杀“回马枪”等方式对辖区萤石矿山开展专项监察,严肃查处不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冒险蛮干、超层越界、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约谈、曝光、行刑衔接、“黑名单”、联合惩戒、“一案双罚”等刚性措施依法处理处罚。
酉阳县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存在3条重大事故隐患
01-矿井未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
(1)2024年3月25日、3月28日、3月29日在井下进行的动火作业未经矿井主要负责人批准;
(2)2024年3月、4月矿井井下动火作业21次,动火作业人员王某持有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于2023年12月13日过期。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9.1.19条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02-矿井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
(1)矿井+770m水平1#矿房只有一个安全出口;
(2)矿井+800m中段回风巷至+870m总回风巷的回风上山为安全出口,其倾角为65-75度,未设置梯子、踏步等行人设施。违反《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1条、第6.3.1.4条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的规定。
03-矿井主平硐有轨运输使用内燃机车:
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1.10条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的规定。
针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检查人员当场作出了责令矿井停止作业的现场处置决定,并依法移送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处理。
文章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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