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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全链条监管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阅读次数:61 发布时间:2026-02-24 内容来源:氟务在线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通知,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全链条监管。通知要求,强化生产配额许可管理,严格销售备案管理,加强使用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完善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备案管理,规范副产管控物质管理,并提出建立健全资料保存和数据报送制度,严格监督执法等。按照通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强化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聚焦氟化工、销售、制冷空调和泡沫等重点领域,加强园区和行业企业摸排,对管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强化日常监管。充分运用自动监测、多部门信息筛查、大数据分析、现场核查等手段,增强问题线索发现和识别能力,提高监督执法的精准性、有效性。具体内容如下:

一、强化生产配额许可管理

生产(含副产)受控用途(制冷剂、发泡剂等)及对外销售原料用途管控物质的单位,须申请生产配额许可。每年10月31日前向生态环境部申请,首次申请需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环评批复、验收报告、管理制度、生产情况等材料;非首次仅需提交变更材料。配额调整需提交申请表,减少配额需附生产情况说明;新建原料用途装置按首次申请办理。

二、严格销售备案管理
销售管控物质(含组合聚醚、混合制冷剂)的单位须备案,不得向个人销售。生产单位自产自销无需备案。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首次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经营说明;非首次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请,提交变更材料。销售单位须记录并告知销售对象详细信息;组合聚醚产品须标明物质品种、含量、日期及来源信息,并确保清晰可读。

三、加强使用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
使用单位分类管理:HCFCs受控用途年用量≥100吨且有基线记录的单位、CTC提纯及加工助剂单位,实施配额许可(申请时间、材料同生产配额);其他使用单位(原料用途、制冷空调制造/安装、泡沫喷涂、灭火系统制造、溶剂复配、实验室分析、检疫处理等)实施备案管理。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首次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经营说明、设施说明;检疫处理单位还需提供核准证书。非首次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请,提交变更材料。复配溶剂、提纯试剂及电子特气的使用单位无需备案。泡沫喷涂、制冷空调安装单位须向用户提供使用信息并完整记录。

四、完善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备案管理
从事含管控物质制冷空调、灭火系统维修、报废处理及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的单位须备案。维修、报废处理单位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经营说明、设施说明。信息变更及时更新,停业及时注销。

五、规范副产管控物质管理
副产四氯化碳的甲烷氯化物生产单位及年用量超1500吨的原料用途单位,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副产HFC-23的单位除原料和受控用途外,须采用规定技术销毁,不得直接排放。按要求制定监测计划,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监测计量并报送数据。排查泄漏点位,开展LDAR,减少无组织排放。

六、建立健全资料保存和数据报送制度
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须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申请配额或备案,保存原始资料至少3年。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其他单位每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报送数据。

七、严格监督执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与发改、工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聚焦氟化工、销售、制冷空调、泡沫等重点领域,强化日常监管。运用自动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精准发现问题。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违规购销、淘汰物质用于受控用途、未备案或未保存资料、未按时或谎报瞒报数据、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等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完善机制,提升监测能力,加强监管,推动绿色替代和宣传培训。省级部门统筹推进削减淘汰工作,对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备案,组织数据报送,加强能力建设,引导绿色替代,宣贯政策。市级部门严格审批,对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处理单位备案,组织数据报送,配备检测设备,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宣传。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环函〔2013〕179号和环函〔2005〕28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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