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就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答记者问!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阅读次数:21 发布时间:2026-03-10 内容来源:氟务在线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通知》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社会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框架下达成《基加利修正案》,将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氢氟碳化物(HFCs)纳入管控范围。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宣布中国接受《基加利修正案》,开启了我国协同应对臭氧层损耗和气候变化的历史新篇章。为对接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夯实履约法律基础,2023年,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25年,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明确国家履约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HFCs全链条管理。 为贯彻落实《条例》《国家方案》,生态环境部印发《通知》,进一步细化ODS和HFCs管理要求,强化监督执法,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通知》是履行议定书及其《基加利修正案》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履约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请简要介绍《通知》的管控范围? 答:从物质看,《通知》管控的ODS和HFCs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以下简称管控物质)。从用途看,包括受控用途、豁免受控用途和原料用途。从环节看,实施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全链条管理。 其中需要说明的是,使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制冷空调设备或制冷空调系统的制造、建设或安装服务单位(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除外),以及使用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的聚氨酯泡沫(含喷涂施工)企业应申请使用备案。使用复配后溶剂(除尘剂)、实验室使用已提纯分析试剂、半导体企业使用已提纯电子特气,不属于《通知》管控范围。报废处理单位是指从事含管控物质的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空调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报废处理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 《通知》提出哪些全链条管理要求? 答:一是实施配额许可和备案管理。对生产单位和部分使用单位实施配额许可管理,对销售、其他使用、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其中,销售、使用单位需按年度申请备案,首次备案可随时申请,后续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请次年备案。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一次备案,长期有效。 二是规范副产管理。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生产单位及CTC原料用途年使用量(指装置设计使用量)超过1500吨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副产三氟甲烷(HFC-23)的单位应按照《一氯二氟甲烷生产设施副产三氟甲烷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技术规范》进行规范化监测和计量,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HFC-23无组织排放。 三是建立健全资料保存和数据报送制度。所有单位应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通知》附件中明确了原始资料清单表。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报送管控物质数据。 需重点强调的是,管控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规定的单位之间进行。销售单位只能向已取得生产配额的生产单位和已备案的销售单位购买管控物质,只能向已取得使用配额或已备案的销售、使用和维修单位销售管控物质,不得向个人销售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此外,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信息,不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及时注销,否则都需按要求及时报送数据。 如何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 答:一是做好宣传解读。聚焦《通知》的管控范围、具体要求和管理措施等,组织开展专题培训,邀请行业专家进行系统解读,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 二是强化信息支撑。进一步优化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完善功能模块,强化数据汇总分析与动态监测能力,为精准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严格监督管理。充分运用自动监测、多部门信息筛查、大数据分析、现场核查等手段,增强问题线索发现和识别能力,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四是加强指导调度。通过定点联系、重点帮扶、定期调度等方式,推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能力提升,确保《通知》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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