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义重拳整治非法私采萤石矿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阅读次数:36 发布时间:2026-07-22 内容来源:氟务在线
萤石是国家重要战略性矿产,开采须依法持证。各地持续严打非法采矿行为,对小规模、未外销的偷采行为一律从严查处。7月20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许某某、王某某无证采挖萤石矿的行政处罚通报,彰显矿产资源监管零容忍态度。
2025年7月21日至7月22日,许某某、王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利用挖机在泉溪镇泉北村大塘口自然村大平岗地块采挖萤石矿并外运销售,违法所得8000元。
2025年7月27日至7月28日,许某某、王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利用挖机在泉溪镇泉北村大塘口自然村大平岗地块采挖萤石矿,尚未外运销售。
根据浙江省浙中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方量估算技术报告》,堆放在现场尚未外运销售的矿产品方量为1.2立方米,重3.41吨;根据金华市金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证实非法开采的石料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单价为1490元/吨。根据上述鉴定结果认定,无证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为5080.9元。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武义县泉溪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12日对当事人非法开采但尚未外运销售的上述3.41吨萤石矿就近进行回填处理,并对该地块的采挖坑洞进行填埋。
许某某、王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无证采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本案当事人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情况,决定给与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许某某、王某某停止无证采矿行为;
2.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徐工XE95D型号挖掘机一台;
3.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
4.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1000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针对责令停止无证采矿行为要求立即执行;针对没收挖掘机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针对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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