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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梳理!监管历史最严,萤石矿山减产扩容

所属分类:氟务视点 阅读次数:21 发布时间:2026-07-24 内容来源:氟务在线

自2026年3月起,国内萤石矿山停产范围持续扩大,浙江、江西、福建、内蒙古等核心萤石产区减产现象普遍,本轮产能收缩主要源于国家及各省市多层级安全、生态环保专项监管约束,国家矿安〔78〕号文、内蒙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浙江同步开展矿山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意见征集以及山西《加强非煤矿山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多项新规直指采掘外包管理痛点,或将重塑矿山运营模式,本文梳理核心合规要点供行业参考。

一、国家政策:矿安〔78〕号《关于规范矿山采掘(剥)施工队伍的意见》

6月25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矿安〔2026〕78号文,针对采掘队伍管理出台统一规范,以分阶段整改、双路径合规要求,筑牢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非煤矿山采掘(剥)施工队伍,2027年5月1日前完成非煤地下生产矿山、2028年5月1日前完成非煤露天生产矿山自建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以下简称整体托管)。

1、规范自建队伍

自招采掘(剥)施工人员,非煤矿山可采取社会招聘、内部转岗等方式自行组建采掘(剥)施工队伍。鼓励非煤矿山变招工为招生,新招从业人员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对新招从业人员,非煤矿山与新招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整建制接收采掘(剥)施工单位人员,非煤矿山整建制接收采掘(剥)施工单位现有人员的,应直接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将从业人员全面纳入本矿山生产调度、安全管理、技能培训与劳动管理体系,非煤矿山井下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非煤矿山可与采掘(剥)施工单位(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由非煤矿山控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化公司,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同属一家上级公司的专业化施工队伍,专业化施工队伍与所服务的非煤矿山同属一家上级公司管理的,上级公司统一负责非煤矿山和专业化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督促厘清非煤矿山和专业化施工队伍双方责任,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审批和考核奖惩等制度机制,并定期对非煤矿山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2、严格整体托管

规范非煤矿山整体托管范围,整体托管应当以独立的生产系统为最小单元,范围包括非煤矿山所有生产系统和为生产直接服务的调度室、安全监控室、提升机房、通(压)风机房、填充站(场)、排土场、供配电场所、运输系统等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委托方和承托方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严格承托方准入条件,承托方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证照合法有效,未被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原则上为大型非煤矿山企业或者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承托工程地质复杂、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高寒、岩爆、热害等灾害严重非煤矿山的,承托方应当具有相应灾害治理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经验。

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委托方和承托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委托方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投入所需的资金,与承托方进行技术交底,根据自身管理需要,配备有关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承托方安全监督。承托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五职”矿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实施整体托管,按照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生产,不得将整体托管的非煤矿山进行分包、转包。承托方的上级企业,要对整体托管非煤矿山实施统一安全管理和监督。

3、强化组织实施

压实非煤矿山主体责任,非煤矿山要按照规定要求尽快明确采掘(剥)施工队伍组织方式,明确实施路径,倒排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落实推进措施,确保规定时限内完成自建队伍或者整体托管。

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摸清辖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现状,掌握非煤矿山自建队伍或者整体托管的时间进度,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帮助解决非煤矿山整改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引导推动非煤矿山按时限完成自建队伍或者整体托管。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施工资质、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2027年5月1日后未完成的非煤地下生产矿山、2028年5月1日后未完成的非煤露天生产矿山,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

二、地方新政

地方新政一:《浙江省矿山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6月23日,浙江发布矿山安全全链条整治二次征求意见稿,以分阶段清退小型矿、采掘无人化改造、高压打非治违多项硬性举措,压实省内矿山全流程安全管控。

主要目标:深刻吸取典型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隐蔽作业面、“阴阳图纸”“两套监控”等违法违规行为,分类落实关停封矿、大力整治和无人化改造等举措,切实消除矿山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防范亡人事故,确保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到2026年底,正常生产建设地下矿山采掘作业100%实现机械化、无人化,生产规模3万吨以下地下矿山全部关停;到2027年底,淘汰20座小型地下矿山;到2028年底,大中型地下矿山占比提高到70%以上,尾矿库总量降至12座以下;到2029年底,生产规模5万吨以下地下矿山全部关停,推动矿产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矿山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方案指出主要任务:1)全面压降矿山数量。减少矿山存量,严控矿山增量,提高审查标准,萤石矿山应采用充填采矿法,采场宽度必须满足机械化作业要求,原则上不得小于3米。地下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应对顶板安全管理八项措施落实方案进行专章说明2)建设现代化矿山。应用先进工艺设备,建设智能化矿山,改善矿工劳动环境。3)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严格自查自改,严格监管检查,严格查处督办。4)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严格顶板安全管理,严格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格尾矿库治理。5)压紧压实安全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实控人每月应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题研究会商,保障安全投入和“五职”“五科”人员配备;同时落实政府包保责任。政府包保责任人名单、联系方式及职责应在矿山井口、尾矿库坝体等显著位置公示。市县政府领导要研究解决矿山重大安全问题,定期带队开展井下、尾矿库现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跟踪督办,确保问题整改闭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职责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规爆破、越界开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对违法分包转包等重大违法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一经发现一律关停,形成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地方新政二:内蒙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7月10日,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联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联合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十条”规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以清单化、刚性化、全覆盖的硬核举措,织密筑牢全区矿山安全生产防护网。

主要目标:此次出台政策靶向聚焦违规施工、隐蔽作业、人员管理、灾害治理、应急处置、外包监管、停产管控等高频风险点,全部明确100%刚性落实标准。

主要任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结合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等不同业态安全特点,精准施策、分类管控。明确所有非煤矿山必须持证合规生产,勘探、建设项目严格遵守建设规范和安全“三同时”要求,从源头规范生产建设秩序。

强化地下矿山本质安全,要求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三大系统”常态化有效运行,严格入井人员检身、定位管理机制,明确2027年底前所有生产建设非煤矿山必须全面建成用好风险研判综合信息化系统。严守设备安全底线,全面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及工艺,井下核心设备必须持证达标。

针对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关键风险,推行无人机常态化监测模式,精准管控边坡、坝坡、作业道路安全参数;常态化规范外委单位报备管理。聚焦汛期安全,硬性要求所有尾矿库汛期前完成调洪演算,持续保障排洪设施完好可靠。

地方新政三:山西《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6月1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主要目标:聚焦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提升,明确基础设施建设、机械化自动化改造、智能监测预警等多项重点任务,以“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为核心目标,全面提高全省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主要任务:《指导意见》区分新(改、扩)建矿山与现有矿山分类施策。要求尚未完成初步设计审查的新(改、扩)建地下、露天矿山,围绕掘进、装药、铲装、运输、采剥等全流程作业,统筹规划机械化、自动化装备配套建设;对于现有矿山,坚持“一矿一策”制定升级改造方案,杜绝“一刀切”改造模式,持续压缩单班入井人数,推动“险累苦脏”岗位逐步实现少人化、无人化作业,从源头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新(改、扩)建矿山工业广场需配套完善水、电、暖、网及“三堂一舍”,除基建阶段外,严禁使用活动板房、集装箱作为办公和生活场所。同时规范调度室建设标准,地下矿山调度室必须集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等六大系统及应急广播设备,露天矿山调度室配齐全流程视频监控、卡车调度、边坡在线监测等设施,严格执行调度员每班不少于2人、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保障突发事件快速处置。

针对采掘作业环节,《指导意见》要求新(改、扩)建地下矿山全面推广凿岩台车、装药台车、铲运机等机械化装备,鼓励应用全断面隧道掘进机等设备实现连续作业;露天矿山标配潜孔钻机、大型挖掘机、矿用卡车等设备,推进采剥、运输、排土环节无人化作业。现有矿山结合资源条件、服务年限等现状,分步完成采掘、运输、监控设备升级,全面提升机械化开采水平。

为提升辅助系统智能化水平,《指导意见》要求新建矿山对提升、通风、防排水、充填等固定设备推行远程遥控,实现井下重点设备无人或少人值守,推动带式输送机搭载机器人开展智能巡检;露天矿山搭建自动化控制系统,同步推广无人机开展巡检、测绘、三维建模等工作。此外,全省非煤矿山需配齐专用互联网专线与独立机房,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分别实现井下巷道、采场、排土场等重点区域网络全覆盖,落实“无监控不作业”管理要求,织密全域视频监控网络。

在安全监测预警领域,要求所有非煤地下矿山、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含排土场),需按照相关规范将监测数据接入省级及国家在线监测预警平台。针对开采深度800米以上、顶板稳定性差、存在遗留采空区的地下矿山,要求加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实现开采风险实时感知、提前预警。

下一步,山西将把基础设施、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情况纳入项目审查、竣工验收等全流程监管环节,全程开展督导帮扶,持续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国家及多省出台矿山管控系列政策,构建起覆盖人员管理、智能基建、总量调控的全维度监管框架,锚定矿山安全集约化、智能化转型长期方向。作为氟化工核心战略原料,萤石开采行业将全面告别粗放开采模式,产业发展逻辑由规模扩张转向安全合规与高效开发并行,行业格局加速向规范化、规模化进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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